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號)同時廢止。
環境保護部部長 陳吉寧
發展改革委主任 徐紹史
公安部部長 郭聲琨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 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
第四條 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后屬于危險廢物。
第五條 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第六條 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
第七條 本名錄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廢物類別,是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類別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危險廢物進行的分類。
(二)行業來源,是指危險廢物的產生行業。
(三)廢物代碼,是指危險廢物的唯一代碼,為8位數字。其中,第1-3位為危險廢物產生行業代碼(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確定),第4-6位為危險廢物順序代碼,第7-8位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
(四)危險特性,包括腐蝕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應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條 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
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
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第九條 本名錄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號)同時廢止。
附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