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和《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的通知(建質[2003]82號)

關于印發《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和《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的通知

建質[2003]82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市政管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和《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三年四月十七日

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發生,保證施工安全,依據《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對施工企業提出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腳手架上作業、各類登高作業、外用電梯安裝作業及洞口臨邊作業等可能發生高處墜落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制定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項目經理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項目經理部應結合施工組織設計,根據建筑工程特點編制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的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施工單位應做好高處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相關的安全預防工作。

(一)所有高處作業人員應接受高處作業安全知識的教育;特種高處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上崗前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簽字交底。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的,應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技術簽字交底。

(二)高處作業人員應經過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施工單位應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必備的安全防護用具,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按類別,有針對性地將各類安全警示標志懸掛于施工現場各相應部位,夜間應設紅燈示警。

第六條 高處作業前,應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安全防護設施應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護欄桿以黃黑(或紅白)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設施的,應經項目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物料提升機應按有關規定由其產權單位編制安裝拆卸施工方案,產權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負責安裝和拆卸;使用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物料提升機應有完好的停層裝置,各層聯絡要有明確信號和樓層標記。物料提升機上料口應裝設有聯鎖裝置的安全門,同時采用斷繩保護裝置或安全停靠裝置。通道口走道板應滿鋪并固定牢靠,兩側邊應設置符合要求的防護欄桿和擋腳板,并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兩側。物料提升機嚴禁乘人。

第八條 施工外用電梯應按有關規定由其產權單位編制安裝拆卸施工方案,產權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負責安裝和拆卸;使用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施工外用電梯各種限位應靈敏可靠,樓層門應采取防止人員和物料墜落措施,電梯上下運行行程內應保證無障礙物。電梯轎廂內乘人、載物時,嚴禁超載,載荷應均勻分布,防止偏重。

第九條 移動式操作平臺應按相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項目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移動式操作平臺立桿應保持垂直,上部適當向內收緊,平臺作業面不得超出底腳。立桿底部和平臺立面應分別設置掃地桿、剪刀撐或斜撐,平臺應用堅實木板滿鋪,并設置防護欄桿和登高扶梯。

第十條 各類作業平臺、卸料平臺應按相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項目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架體應保持穩固,不得與施工腳手架連接。作業平臺上嚴禁超載。

第十一條 腳手架應按相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作業層腳手架的腳手板應鋪設嚴密,下部應用安全平網兜底。腳手架外側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做全封閉,不得留有空隙。密目式安全網應可靠固定在架體上。作業層腳手板與建筑物之間的空隙大于15cm時應作全封閉,防止人員和物料墜落。作業人員上下應有專用通道,不得攀爬架體。

第十二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其他外掛式腳手架應按相關規定由其產權單位編制施工方案,產權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與施工單位在使用前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其他外掛式腳手架每提升一次,都應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其他外掛式腳手架應設置安全可靠的防傾覆、防墜落裝置,每一作業層架體外側應設置符合要求的防護欄桿和擋腳板。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其他外掛式腳手架升降時,應設專人對腳手架作業區域進行監護。

第十三條 模板工程應按相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模板工程在綁扎鋼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時應保證作業人員有可靠立足點,作業面應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模板及其支撐體系的施工荷載應均勻堆置,并不得超過設計計算要求。

第十四條 吊籃應按相關規定由其產權單位編制施工方案,產權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與施工單位在使用前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吊籃產權單位應做好日常例保和記錄。吊籃懸掛機構的結構件應選用鋼材或其他適合的金屬結構材料制造,其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佩戴安全帶;安全帶應掛設在單獨設置的安全繩上,嚴禁安全繩與吊籃連接。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電梯井門應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設計制作,其高度應在15m18m范圍內。電梯井內不超過10m應設置一道安全平網;安裝拆卸電梯井內安全平網時,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佩戴安全帶。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進行屋面卷材防水層施工時,屋面周圍應設置符合要求的防護欄桿。屋面上的孔洞應加蓋封嚴,短邊尺寸大于15m時,孔洞周邊也應設置符合要求的防護欄桿,底部加設安全平網。在坡度較大的屋面作業時,應采取專門的安全措施。

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預防坍塌事故發生,保證施工安全,依據《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對施工企業提出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的有關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坍塌是指施工基坑(槽)坍塌、邊坡坍塌、基礎樁壁坍塌、模板支撐系統失穩坍塌及施工現場臨時建筑(包括施工圍墻)倒塌等。

第四條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制定預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項目經理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項目經理部應結合施工組織設計,根據建筑工程特點,編制預防坍塌事故的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基坑(槽)、邊坡、基礎樁、模板和臨時建筑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按設計單位要求,根據地質情況、施工工藝、作業條件及周邊環境編制施工方案,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

第六條 土方開挖前,施工單位應確認地下管線的埋置深度、位置及防護要求后,制定防護措施,經項目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后,方可作業。土方開挖時,施工單位應對相鄰建(構)筑物、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況進行觀測。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編制深基坑(槽)、高切坡、樁基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撐系統等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專家審查。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槽)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過5m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槽)。高切坡是指巖質邊坡超過30m、或土質邊坡超過15m的邊坡。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撐系統是指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或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作好施工區域內臨時排水系統規劃,臨時排水不得破壞相鄰建(構)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邊坡。在地形、地質條件復雜,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時,應由設計單位確定排水方案。場地周圍出現地表水匯流、排瀉或地下水管滲漏時,施工單位應組織排水,對基坑采取保護措施。開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時,施工單位應合理選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第九條 基坑(槽)、邊坡設置坑(槽)壁支撐時,施工單位應根據開挖深度、土質條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鄰建(構)筑物等情況設計支撐。拆除支撐時應按基坑(槽)回填順序自下而上逐層拆除,隨拆隨填,防止邊坡塌方或相鄰建(構)筑物產生破壞,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第十條 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孔邊堆置各類建筑材料的,應按規定距離堆置。各類施工機械距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孔邊的距離,應根據設備重量、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的支護、土質情況確定,并不得小于15m

第十一條 基坑(槽)作業時,施工單位應在施工方案中確定攀登設施及專用通道,作業人員不得攀爬模板、腳手架等臨時設施。

第十二條機械開挖土方時,作業人員不得進入機械作業范圍內進行清理或找坡作業。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內施工時,施工單位應根據地質勘察資料編制施工方案,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施工時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挖順序,嚴禁先切除坡腳。爆破施工時,應防止爆破震動影響邊坡穩定。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內造成邊坡塌方或土體破壞。基坑(槽)開挖后,應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和安裝工程施工,基坑(槽)開挖或回填應連續進行。在施工過程中,應隨時檢查坑(槽)壁的穩定情況。

第十五條 模板作業時,施工單位對模板支撐宜采用鋼支撐材料作支撐立柱,不得使用嚴重銹蝕、變形、斷裂、脫焊、螺栓松動的鋼支撐材料和竹材作立柱。支撐立柱基礎應牢固,并按設計計算嚴格控制模板支撐系統的沉降量。支撐立柱基礎為泥土地面時,應采取排水措施,對地面平整、夯實,并加設滿足支撐承載力要求的墊板后,方可用以支撐立柱。斜支撐和立柱應牢固拉接,行成整體。

第十六條 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施工及模板作業時,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指揮、監護,出現位移、開裂及滲漏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將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待險情排除后,方可作業。

第十七條 樓面、屋面堆放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機具或其他物料時,施工單位應嚴格控制數量、重量,防止超載。堆放數量較多時,應進行荷載計算,并對樓面、屋面進行加固。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按地質資料和設計規范,確定臨時建筑的基礎型式和平面布局,并按施工規范進行施工。施工現場臨時建筑與建筑材料等的間距應符合技術標準。

第十九條 臨時建筑外側為街道或行人通道的,施工單位應采取加固措施。禁止在施工圍墻墻體上方或緊靠施工圍墻架設廣告或宣傳標牌。施工圍墻外側應有禁止人群停留、聚集和堆砌土方、貨物等的警示。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組裝式活動房屋應有產品合格證。施工單位在組裝后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能使用。對搭設在空曠、山腳等處的活動房應采取防風、防洪和防暴雨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 雨期施工,施工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排水系統進行檢查和維護,保證排水暢通。在傍山、沿河地區施工時,應采取必要的防洪、防泥石流措施。

深基坑特別是穩定性差的土質邊坡、順向坡,施工方案應充分考慮雨季施工等誘發因素,提出預案措施。

  第二十二條 冬季解凍期施工時,施工單位應對基坑(槽)和基礎樁支護進行檢查,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