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248號)
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
建市〔2006〕248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山東、江蘇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為了認真貫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指導和督促工程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做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工作(以下簡稱“安全監理”),切實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委托合同實施監理,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內容包括:
(一)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
1、監理單位應根據《條例》的規定,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包括安全監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規劃,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等。
2、對中型及以上項目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3、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審查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施工單位編制的地下管線保護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2)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與邊坡防護、模板、起重吊裝、腳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5)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辦公、宿舍、食堂、道路等臨時設施設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4、檢查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的建立、健全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
5、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6、審查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是否與投標文件相一致。
7、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
8、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二)施工階段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
1、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2、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3、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
4、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5、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二、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的工作程序
(一)監理單位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二)在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單位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技術文件及資料,并由項目總監在有關技術文件報審表上簽署意見;審查未通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不得實施。
(三)在施工階段,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檢查、整改、復查、報告等情況應記載在監理日志、監理月報中。
監理單位應核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并由安全監理人員簽收備案。
(四)工程竣工后,監理單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規定立卷歸檔。
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
(一)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未進行審查的,監理單位應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監理單位審查簽字認可,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并將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未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并報告的,應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二)監理單位在監理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沒有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應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施工單位拒絕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進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將情況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監理單位沒有及時報告,應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四)監理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應當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監理單位履行了上述規定的職責,施工單位未執行監理指令繼續施工或發生安全事故的,應依法追究監理單位以外的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落實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監理單位安全監理責任制。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對本企業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全面負責。總監理工程師要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負責,并根據工程項目特點,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
(二)完善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在健全審查核驗制度、檢查驗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礎上,完善工地例會制度及資料歸檔制度。定期召開工地例會,針對薄弱環節,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指定專人負責監理內業資料的整理、分類及立卷歸檔。
(三)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需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后方可上崗,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繼續教育檔案。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監理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對監理單位實施安全監理給予支持和指導,共同督促施工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