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7】189號)

關于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根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4]59號)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目前,各地區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三類人員”)即將陸續進入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工作辦理階段,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各地區“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頒發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頒發管理機關”)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工作。要以延期工作為契機,加強對“三類人員”的審查和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切實提高“三類人員”整體隊伍素質;要結合實際,合理安排“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準備工作,做好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銜接工作;要規范辦理程序,在辦公場所、機關網站上公示延期的條件、程序、期限和需提交的材料,方便申請人辦理延期手續。

二、各地區頒發管理機關要認真做好“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繼續教育工作。要將近期出臺的一系列建筑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作為繼續教育內容的重點,進一步加強“三類人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安全生產管理能力,提升“三類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三、“三類人員”在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時,應重新考核:

(一)對于企業主要負責人:

1、所在企業發生過較大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兩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所在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本人未依法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被處罰或通報批評的;

3、未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繼續教育的;

4、未按規定提出延期申請的;

5、頒發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為。

(二)對于項目負責人:

1、承建的工程項目發生過一般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承建的工程項目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本人未依法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被處罰或通報批評的;

3、未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繼續教育的;

4、未按規定提出延期申請的;

5、頒發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為。

(三)對于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企業安全監督機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所在企業發生過較大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兩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施工現場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所在工程項目發生過一般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所在企業或工程項目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被處罰或通報批評的;

3、未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繼續教育的;

4、未按規定提出延期申請的;

5、頒發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為。

四、對于在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內無上述行為,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接受企業年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繼續教育的“三類人員”,頒發管理機關可不再重新考核,其證書有效期可延期3年。

五、“三類人員”在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三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由本人向所在施工企業提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申請,經施工企業同意后,由施工企業向原頒發管理機關遞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申請表和“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申請名單(申請表可參照《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實施細則》(建質函[2004]189號))。

逾期未辦理延期申請且有效期滿的,“三類人員”原證書自動失效。

六、各地區頒發管理機關在接到企業的延期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無需重新考核的,應當自受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延期手續。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一欄內填寫新的有效期,加蓋考核發證單位公章,并注明“經考核,同意延期三年”字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

對于需重新考核的“三類人員”,經頒發管理機關重新考核合格后,辦理延期手續,并在其證書內注明“經重新考核,同意延期三年”字樣。

七、各地區頒發管理機關應建立完善“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布“三類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及延期情況。

八、各地區頒發管理機關可依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