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1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08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通過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的共同努力,全國安全生產狀況呈現總體穩定、趨于好轉的發展態勢,但事故總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一些地區和單位事故隱患突出,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為認真貫徹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深入落實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各項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促進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2007年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區、各行業領域事故隱患,狠抓隱患整改工作,進一步深化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的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基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為實現到2010年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的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范圍、內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圍:各地區、各行業(領域)的全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包括:

1.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企業及其生產、儲運等各類設備設施;

2.道路交通、水運、鐵路、民航等行業(領域)的企業、單位、站點、場所及設施,以及城市基礎設施等;

3.漁業、農機、水利等行業(領域)的企業、單位、場所及設施;

4.商(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含水上游覽場所)、旅游景點、學校、醫院、賓館、飯店、網吧、公園、勞動密集型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

5.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

6.易受臺風、風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電、泥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影響的企業、單位和場所;

7.近年來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單位。

(二)排查治理內容:在繼續落實2007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有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具體包括: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3.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等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

4.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5.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

6.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7.事故報告、處理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8.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9.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10.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執行情況;

11.道路設計、建設、維護及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等情況;

12.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范和治理情況等。

同時,通過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打擊非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事故查處及責任追究落實,有關政策措施制定和執行,安全許可制度實施,長效機制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三)排查治理方式。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個結合”:

1.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與深化煤礦瓦斯治理、整頓關閉工作以及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結合起來,狠抓薄弱環節,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2.堅持與日常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結合起來,嚴格安全生產許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設、生產、經營)、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治“三超”(生產企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運輸企業超載、超限、超負荷)工作力度,消除隱患滋生根源;

3.堅持與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和技術進步結合起來,強化安全標準化建設和現場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進安全技術改造,夯實安全管理基礎;

4.堅持與加強應急管理結合起來,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落實隱患治理責任與監控措施,嚴防整治期間發生事故。

三、重點時段

第一時段(2月至4月):圍繞確保全國“兩會”期間安全生產,做好排查治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1.抓緊整改2007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凡能夠在短期內完成整改的,務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暫時難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計劃,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間、預案五落實,并加強監控。

2.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抗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針對低溫雨雪冰凍等極端天氣以及冬春季節用煤用電增加、春運高峰等因素,認真組織好煤礦、運輸、電力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安全管理,打“三非”、反“三違”、治“三超”,嚴密防范重特大事故。

3.嚴把節日放假停產檢修煤礦復產安全驗收關,嚴禁停產煤礦未經驗收批準擅自恢復生產,嚴防已關閉煤礦死灰復燃。特別要針對南方部分煤礦受災停產造成瓦斯積聚、積水、供電不正常等突出問題,督促復產煤礦嚴格執行安全規程,嚴防事故發生。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檢查,消除火災等重大隱患,全面排查治理交通運輸方面的隱患,確保春運安全。

第二時段(5月至9月):圍繞汛期和北京“奧運會”安全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針對這一時期臺風、暴雨、洪水、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多發頻發的特點,把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隧道和其他地下設施,存在山體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脅的露天采場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潰壩潰堤危險的病險水庫、河流、尾礦庫等作為排查治理的重點,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預報、預警、預防和應急救援體系,落實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項措施,嚴防引發事故災難。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險加固進度,確保汛期到來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的,要加強監測,制定預案。

2.以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種設備等夏季事故易發的行業領域為重點,抓住容易引發事故的重大隱患,加大治理力度。煤礦要重點防瓦斯、防透水,金屬和非金屬礦山要防冒頂、防爆破傷害,化工廠、加油站、危險物品運輸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載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

3.加強對奧運場館、設施設備、代表團駐地以及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景點和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決和整改,為“奧運會”的成功舉辦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第三時段(10月至12月):針對第四季度趕任務、搶工期現象增多和冬季雨、霧、冰、雪天氣多發的特點,深入推進隱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堅決查處生產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的“三超”行為,加大對無證勘查開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層越界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大打擊非法生產銷售火工品、煙花爆竹等的力度。

2.指導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冬季安全生產工作,認真排查整改各類事故隱患,落實防火、防爆、防塵、防靜電、防寒風大潮、防冰雪災害、防凍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霧、防碰撞等措施。

3.認真總結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和要求,健全企業、政府兩個層面的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使隱患排查治理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安全監管監察等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和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特別要全面落實地方各級政府行政首長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健全工作機制,確定牽頭部門,明確職責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全力抓好此項工作。國務院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迅速制定下發具體實施意見;各省(區、市)要在2月底前對這項工作做出具體部署,貫徹落實到基層。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切實負起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負總責,組織開展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整改資金和責任,制訂隱患監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時向當地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

(二)突出重點,全面排查治理各類隱患。隱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個重點,即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行業領域;事故多發、易發的重點地區;安全管理基礎薄弱的重點企業;全國“兩會”、汛期、“奧運會”期間、第四季度等重點時段,切實加大工作力度,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同時,要組織對各地區、各行業領域、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取得實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要統籌協調好聯合督查行動,進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關制度措施,規范監督檢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檢、抽檢、互檢等方式,深入基層和生產一線加強督促指導。要建立重大隱患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銷號制度,強化行政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設、生產、經營等行為,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難以整改到位的企業,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對因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發事故的,要依法查處,嚴肅追究責任。

(四)加強輿論宣傳,廣泛發動職工群眾。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加大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傳力度,以“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為主題,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月”和“安全萬里行”活動。要通過各種途徑教育引導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和相關單位,深刻認識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做好隱患治理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要充分依靠和發動廣大從業人員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監督和激勵機制,組織職工特別是專業技術人員全面認真細致地查找各種事故隱患。對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走過場的單位要予以公開曝光。

(五)標本兼治,著力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契機,不斷加強和規范安全管理與監督。要切實加強隱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統計,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制度和隱患數據庫,加強隱患排查治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管理和重大危險源分級監控制度,實現隱患登記、整改、銷號的全過程管理。要認真分析近年來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訓,舉一反三,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預防和杜絕同類事故的發生。要全面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治本之策,加快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

國務院辦公廳

2008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