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2006年鐵道部令第26號)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2006年鐵道部令第2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保證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提高鐵路勘察設計水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是指推薦建設方案,查明、分析、評價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工程地質條件,對技術、經濟、環境、土地利用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設計文件,以及現場配合的活動。  

第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和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服務的指導思想,必須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鐵路發展目標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資源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必須貫徹以人為本、服務運輸、強本簡末、系統優化、著眼發展的建設理念,采用先進的運輸管理模式,使用先進、成熟、經濟、適用、可靠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提高鐵路建設水平,提高鐵路運輸能力和運輸效率。  

第七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工作,節約能源和土地,重視防災減災和運輸安全工作,保護文物。  

第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必須嚴格執行鐵路主要技術政策和鐵路建設程序,先勘察、后設計。  

第九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和主要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勘察設計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在批準的資質和資格范圍內從業。  

第十條 鐵道部負責全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鐵路項目勘察設計單位質量信譽評價制度。

  第二章 勘察設計程序

第十一條 鐵路大中型建設工程應在項目決策階段開展預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在實施階段應開展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小型項目或工程簡易的項目,可適當簡化。  

第十二條 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立項的依據,根據國家批準的鐵路中長期規劃,收集相關資料,進行社會、經濟和運量調查、現場踏勘,系統研究項目在路網及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作用和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初步提出建設方案、規模和主要技術標準,對主要工程、外部環境、土地利用、協作條件、項目投資、資金籌措、經濟效益等初步研究后編制,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文件是項目決策的依據,根據國家批準的鐵路中長期規劃或項目建議書開展初測,進行社會、經濟和運量調查,綜合考慮運輸能力和運輸質量,從技術、經濟、環保、節能、土地利用等方面進行全面深入的論證,對建設方案、建設規模、主要技術標準等進行比較分析后,提出推薦意見,進行基礎性設計,提出主要工程數量、主要設備和材料概數、拆遷概數,用地概數和補償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建設工期和投資估算,進行經濟評價后編制,論證建設項目的可行性。  

可行性研究的工程數量和投資估算要有較高的準確度,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和使用土地設計工作應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文件是確定建設規模和投資的主要依據,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開展定測、現場調查,通過局部方案比選和比較詳細的設計,提出工程數量、主要設備和材料數量、拆遷數量、用地總量與分類及補償費用、施工組織設計及工程總投資后編制。 

初步設計文件應滿足主要設備采購、征地拆遷和施工圖設計的需要。 

初步設計概算靜態投資一般不應大于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靜態投資。  

第十五條 施工圖文件是工程實施和驗收的依據,根據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進行編制,為工程建設提供施工圖、表、設計說明和工程投資檢算。 

建設項目施工圖投資檢算不得大于批準初步設計概算,因特殊情況而超出者,須報初步設計批準單位批準。  

第十六條 各階段勘察設計工作必須達到規定的要求和深度,不得將本階段工作推到下一階段進行。

  第三章 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七條 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在決策階段一般通過方案競選方式選擇下一階段勘察設計單位。其他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由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通過方案競選或招標選定項目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 決策階段選擇總體勘察設計單位的建設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可以在保證項目完整性、系統性的前提下,在初步設計階段對建設項目按段落、工點或專業等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初步設計階段已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建設項目,施工圖階段不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第十九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可以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工程建設有關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第二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應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承擔項目的勘察設計人員的資格和能力、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以及勘察設計費報價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方案競選中選的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建設管理單位要求提供詳細的勘察設計資料。  

第二十二條 鐵路建設項目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應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督促勘察設計單位按合同約定完成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中應明確建設項目的主要技術標準、建設規模、建設方案等建設目標,同時確定勘察設計質量標準。  

第二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應為勘察設計單位提出能夠保證勘察設計質量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五條 中標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完成工程建設項目的主要勘察設計業務。經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書面批準,方可將一些專業勘察設計業務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并對分包的勘察設計業務的質量負責

  第四章 工程勘察

第二十六條 勘察工作是設計工作的依據,是保證建設質量的基礎,鐵路建設必須重視勘察工作。  

第二十七條 鐵路工程勘察主要包括初測、定測。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的地段和工點,應在相應階段加深地質勘察工作。  

第二十八條 初測主要查明線路通過地區的地形、地貌、地物、區域地質條件、推薦方案和主要比較方案的地質條件。初測資料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據。  定測主要核實方案通過地區的地形、地貌、地物,詳細查明方案的地質條件,為各類建筑物提供地質資料。定測成果是初步設計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鐵路工程地質勘察實行綜合勘探,通過加強地質測繪工作,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應用多種地質勘探方法,相互驗證和綜合分析,提高和保證工程勘察質量。  

第三十條 鐵路勘察實行勘察大綱審查制度。勘察單位應依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意見、規程規范編制勘察大綱,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應對勘察大綱組織審查。審查后的勘察大綱為工程勘察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一條 鐵路勘察實行監理(或咨詢)和勘察成果驗收制度。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勘察單位依照批準的勘察大綱對勘察進行監理(或咨詢),應組織對勘察資料和勘察報告進行驗收,對實際完成的勘察工作量進行審核。  勘察監理工作必須與勘察工作同時進行。  

第三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加強管理,科學合理地編制勘察大綱,嚴格按操作規程和勘測細則作業,加強過程管理,接受工程勘察監理(或咨詢)的檢查,保證勘察工作達到規定的深度,勘察成果真實、準確,滿足設計要求。  

第三十三條 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應按照工程勘察合同約定解決勘察工作的外部環境問題,協調解決勘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為勘察工作提供條件,同時對勘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勘察單位要加強對經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批準分包的勘察工作的管理,對分包勘察業務質量負責。

  第五章 設計文件編制

第三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應當依據下列要求編制:  一、鐵路路網規劃;  二、項目批準文件;  三、設計階段對應的勘察成果;  四、鐵路主要技術政策;  五、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六、鐵路設計規程規范;  七、鐵路工程建設設計文件編制規定;  八、設計合同。  

第三十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設計必須做好經濟和社會調查,掌握區域運輸需求、區域交通運輸結構現狀和規劃、鐵路運輸需求,在征求鐵路運輸企業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建設項目的近、遠期客貨運量和運輸組織方案的推薦建議。  

第三十七條 鐵路建設工程設計必須根據鐵路路網規劃和綜合交通規劃,采用先進的運輸管理模式,綜合考慮近期與遠期、相關線路技術條件、路網運輸能力、運輸質量、運營成本和工程投資,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推薦先進適用的主要技術標準。  

第三十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設計必須應用系統工程理論,優化點與點、線與線、點與線、固定設備與移動設備以及裝備能力的匹配,正確處理建設與運輸、建設與維修、新建工程與既有設備的關系,通過經濟技術比較,選擇技術適用、經濟合理的建設方案。  

第三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設計必須加強工程技術經濟工作,保護環境和基本農田,節約土地,進行合理充分的方案比選,完善優化設計;采用科學先進的施工工藝和工程措施,提出實用經濟的施工組織設計;準確計算工程、材料、設備和征地拆遷數量,采用合理的定額和單價,按照建設、運營費用最合理的原則確定工程建設投資。  

第四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設計必須依據經驗收的勘察資料進行,達到規定的深度,滿足項目決策和工程實施的要求。工程設計選用的材料、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除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四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在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將正確執行鐵路勘察設計規程規范和技術創新結合起來,提高鐵路勘察設計水平。  

第四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積極推廣使用信息技術,完善勘察設計一體化;設計文件格式應符合鐵路建設信息化要求,設計單位應及時將設計文件輸入信息系統。  

第四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研究鐵路建設三維可視設計技術,為鐵路建設提供數字化的設計文件,為運輸生產和設備維修管理信息化提供基礎資料。

  第六章 設計文件審查

第四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文件實行審查制度。  

第四十五條 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應根據項目批準文件、設計文件編制規定,對勘察設計單位提交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審查;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程序審查,需要上報的,按國家規定程序上報。  

第四十六條 鐵路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實行審查制度,審查重點包括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內容。  新建改建路網干線、時速160公里及以上鐵路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由鐵道部組織審查。其他鐵路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由投資方組織審查,建設項目所在地鐵路局參與審查。  

第四十七條 鐵路建設項目的施工圖實行審核制度,由建設管理單位組織審核;特殊項目由鐵道部指定單位審核。鐵道部對施工圖審核工作實施監督。  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施工圖,不得交付施工。  

第四十八條 業主和建設管理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  勘察設計單位應拒絕業主、建設管理單位和其他單位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是開展下一步工作和審查的依據,除原批準單位或其上級單位外,其他單位不得修改或變更。  施工圖設計中,對初步設計批準的設計內容需要作較大修改的,經建設管理單位報原初步設計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可修改。

  第七章 設計文件實施

第五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設計合同約定,向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提交勘察設計文件,說明設計意圖。  

第五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按審核后的施工圖,向施工、監理單位說明設計意圖,提出建設、監理和施工注意事項。  

第五十二條 建設項目開工后,勘察設計單位應設立現場設計代表機構,選派主持或參與該項目施工圖設計的主要技術人員常駐現場,完善和優化勘察設計,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按變更設計管理規定修改設計。  

第五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及時對建設管理、咨詢、監理單位提出的勘察設計文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和實施方案。  勘察設計文件一般由原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文件。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原勘察設計單位仍對設計文件的總體性負責。  

第五十四條 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為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總投資的控制數,一般不得調整。因政策和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有權督促施工單位按審核后的施工圖文件施工,對發現不按施工圖文件施工的,應及時通知建設管理單位和監理單位。  

第五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在建設項目正式交付運營后,針對勘察設計質量進行回訪,及時協助解決因勘察設計原因出現的問題。

  第八章 勘察設計收費

第五十七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必須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費應在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勘察設計招標確定,勘察設計費支付方式在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九條 勘察設計費與勘察設計質量掛鉤。勘察設計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或造成質量事故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無償補充勘察、修改設計,并按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及賠償。

  第九章 罰則

第六十條 參與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當事人發生違法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鐵道部對參與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應予吊銷資質或資格處罰的,由鐵道部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第六十二條 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改正,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給以警告:  (一)未按規范審查勘察大綱的;  (二)未按規定委托工程勘察監理或咨詢的;  (三)未按規范驗收勘察資料的;  (四)由于管理不到位致使勘察設計工作達不到規定深度的;  (五)上報審查的設計文件未按規定初審的;  (六)未按規定審核施工圖的;  (七)未按規定處理變更設計的;  (八)未履行監督責任,造成勘察設計質量大事故以及以上事故的。  

第六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改正,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給以警告:  (一)不按規范編制勘察大綱的;  (二)不配合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咨詢)工作的;  (三)不配合設計文件審查工作的;  (四)不按時向施工、監理單位解釋設計文件的;  (五)未設置現場配合機構、配備相應人員的;  (六)不及時處理建設過程中發現的勘察設計問題的;  (七)項目驗收后兩年內未進行設計回訪的;  (八)不積極推廣使用信息技術的。  有前款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按規定暫停參加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投標;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